发展循环经济,既不能呆板地搞理论数据上的循环,也不能徒有虚名地搞另类循环。说到底,循环只是一种路径,并非终极目的。为此,在宏观设计上,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企业小循环、区域中循环、社会大循环,切忌大干快上;在技术路径上,要倡导形成“并联”分布的企业集群,避免单线“串联”的产业链条;在评价体系上,要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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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陈律师 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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