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服务协议
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隶属绵阳金循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国内从事网上交易管理及线下物流管理为一体的再生资源交易平台运营商,有众多的会员客户,可组织交易会员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再生资源现货交易,提供产品交易信息及物流、仓储服务。本协议由您和本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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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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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请您注意。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用户以接受本服务,或您以其他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1.2 您同意,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本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1.3 您保证,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用户时,您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您在使用金循环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转账给对方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1.4 您同意,您在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域名为http://www.jinxunhuan.com/(以下合称“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您不可撤销地授权金循环按照其与您之间的协议及其发布的规则进行处理;同时,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有权按照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的指令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本公司有权从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获取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描述、物流信息、行为信息、账户相关信息等)。本公司按照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冻结、扣划完全来自于您的授权,本公司对因此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但您确认,您使用金循环服务时,您仍应完全遵守本《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服务协议》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则及页面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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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义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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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协议:指本《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合作协议》。
2.2 交易会员:指在金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上注册获取交易账户、登录密码并完成入会手续后主要从事再生资源【现货交易】业务的交易会员。申请者必须完全同意遵守金循环在其交易平台上公布的所有交易规则并完成网络注册程序;待审核会员可通过在金循环平台上传电子附件或线下发送传真件的形式,提交金循环要求的经营资质复印件(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经金循环批准后,才能成为金循环交易会员。
2.3 交易平台: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网址:http://www.jinxunhuan.com/mall/)。
2.4 卖方:指在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上销售货物的交易会员。
2.5 买方:指在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上购买货物的交易会员。
2.6 购销合同:卖方及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就单笔交易标的、规格、交货日期等达成一致而订立的生效的购销协议。
2.7 交易货款: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易货款。
2.8 合作规则:指由交易会员签订的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合作协议、声明承诺以及金循环制定并在交易平台上已经发布或未来发布的各类行为规范和操作流程的总称。交易会员应承诺遵守合作规则中规定的交易会员责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9 委托货运:达成购销合同的一方交易会员作为委托人自愿委托金循环做为承运人负责交易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
2.10 委托收款:指为了保证现货交易的资金安全,卖方签署书面《委托收款授权书》,委托金循环代为收取买方依据购销协议要求向卖方支付的交易货款并暂为保管,在买方确认收货及验货完成后最终支付至卖方预留的银行账户中。
2.11 交易账号:交易会员在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上注册的用于在线交易的账号,该账号可以验证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的身份、授权交易会员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及记录其操作行为等。
2.12 报盘:指根据卖方或买方的指示为其在交易平台上发出的出售或采购邀约,包含拟交易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包装、价格、仓库名称、交易条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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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服务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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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有义务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维护整个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交易会员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有权对交易平台软硬件技术和设备以及提供的服务和功能进行升级、维护、检修等,但因此需要暂时中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应提前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并预告恢复日期。
3.2 对您在注册使用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回复。
3.3 因诉讼、纠纷、行政处罚、股权变动、政府政策变动和预期违约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履约能力时或您在交易平台上做出不当行为或做出其它任何严重违反合作规则的行为,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继续提供服务。
3.4 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作为业务总协调人,负责设计交易流程,监督交易会员的操作执行,确保交易过程安全快捷。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有权制定合作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定期更新并予以公告。
3.5 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负责交易平台上订立的购销合同的委托收款,并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完成转账或退款。
3.6 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不涉及交易会员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纠纷。金循环会根据订单信息和买卖双方在申诉请求,进行仲裁,将担保金返还非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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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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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您有权拥有自己在交易平台的用户名及交易密码,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随时登陆交易平台。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登录信息进行登录。
4.2 您能主动了解交易平台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能及时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4.3 您有权根据合作规则利用交易平台查询物品信息、发布交易信息、与其它交易会员订立购销合同或从事其他与再生资源交易有关的活动,并享受交易平台提供的有关信息服务。您确认在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读取信息、订立购销合同前,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相关合作规则的全部内容。
4.4 您有义务在注册交易会员时按照本公司要求现场或以邮寄方式提供自己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同时,您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4.5 您委托本公司负责货运时,在自身及时交货、办理承运手续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本公司按照其与买方订立的购销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交货,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货迟延的,您有权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4.6 您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操作流程完成交易,并承诺在其作为卖方时依据本协议附件二《委托收款授权书》授权本公司代收相应购销合同货款;在其作为买方时,配合本公司完成《委托收款授权书》中规定的委托收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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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服务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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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5.1 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材料,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并承诺遵守合作规则,最终注册成为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的交易会员。
5.2 达成购销合同并履行相应操作流程
5.2.1 交易会员按照交易平台上的报盘通过交易平台就购销合同涉及的货物数量、质量等达成一致,确认购销合同成立并获得交易平台提供的购销合同编号。
5.2.2 购销合同成立的同时,卖方依据本协议附件二《委托收款授权书》授权本公司代收相应购销合同货款;买卖双方一方交易会员可自愿委托本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该购销合同项下货物运输,运费由委托方承担,该货运合同成立后亦将取得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应货运合同编号。
5.2.3 买方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时间将货款支付至本公司提供的委托收款账户并注明所支付货款对应的购销合同编号,此后,卖方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发货方式、发货时间发货。
5.2.4 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时,买方应及时组织收货、验货,收货、验货完成后【买方应在交易平台上提交收货通知】,本公司据此将货款转移至卖方指定账户;如买方就交付货物质量、数量或其他交易合同约定义务存在异议【应在交易平台上提交异议通知或退货通知】,本公司应暂缓将交易货款转移至您账户,直至买方、卖方就购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达成一致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后,本公司才可将相应全部或部分货款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就纠纷解决得到的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指示将交易货款支付或退还至相应交易一方的账户上;如本公司在货物运至其指定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未在交易平台上提交收货、异议或退货通知,本公司有权将相应交易货款转移至卖方账户。
5.2.5 如遇买方因货物质量与购销合同约定不符【在交易平台上提交退货通知】要求换、退货或拒绝接受的情况,在本公司负责货运时,本公司可将货物退还给卖方,此时视为卖方同意作为托运方履行附件三《委托货运合同》及相应货运单约定相应义务,退货的运费由卖方先行支付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运费的最终承担方,卖方拒绝先行垫付运费的,本公司有权扣留或处分与运费价值相等的卖方货物。
5.2.6 买方确认收货及验货完成或部分完成后,本公司将相关款项转移至您指定账户,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如需)。
5.3 交易会员的退出
5.3.1 在合作期间,您可以选择退出。但退出前,您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公司,必须无条件先行处理其通过交易平台订立尚未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并完成合作规则规定的所有必要义务。
5.3.2 本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合作规则规定,在您出现应中止或终止其会员资格的情形时,不经提前通知中止为本公司提供会员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单方决定终止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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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金循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平台服务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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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您承诺并确保如实提供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保持该等文件合法有效;能及时开具足额发票(如购销合同要求);并保证其作为本公司交易会员期间免于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或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事项,如发生该等事项将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您应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经营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本公司有权据此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6.2 您应当保证在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6.3 您承诺自己在使用交易平台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有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6.4 您保证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订立的购销合同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您应独立对其订立的购销合同本身及其后果以及货物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作为卖方)或交易货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作为买方)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应及时有效地处理由您引发的交易纠纷。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前述所有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如由于您原因造成本公司损失的,应由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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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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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除下述情况外,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不向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的股东、董事、雇员、以及双方聘请的代理、顾问为履行各自职责而从双方处了解、知悉本协议及其相关条款的除外)披露、泄漏任何关于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7.1.1 纯粹因运行交易平台的需要而合理、正确、适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7.1.2 应相关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应在使用或披露前以合理的期限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7.2 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是指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客户或合作伙伴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不被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对方及其关联企业、客户、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观测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向其披露的、或其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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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约责任和风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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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鉴于本公司系受卖方委托代其收款,未经卖方同意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本公司不得擅自将代收款的资金退还给买方,因此,本公司不承担因代卖方收款或拒绝买方退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可能主张的退款滞纳金、利息或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同时,卖方同意本公司仅在收到买方收货通知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根据该等文件所载内容,向卖方指定账户转移全部或部分交易货款,在本公司未收到前述文件前卖方不得基于本公司转移货款迟延而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主张的滞纳金、利息或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亦不得在本公司根据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本公司将相应交易货款转至买方账户后,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8.2 一旦出现违约或严重威胁交易安全的风险(包含但不限于您因诉讼、纠纷、受到行政处罚、政府政策变动和预期违约等事项可能引发的业务风险);或交易会员未严格执行其与本公司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合作规则;或您未按购销合同约定履约等情况,本公司有权暂时中止交易操作并通知相关交易会员,以确保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与您合作、为您提供会员服务。
8.3 本公司应在收到卖方结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易资金转移至卖方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易货款转移迟延,每迟延一日本公司应支付给卖方迟延转移交易货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承担因迟延导致卖方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8.4 本公司作为交易承运人时,如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货迟延,本公司应承担由此给交易会员造成的损失。
8.5 如因本公司原因,不能为交易会员提供其承诺的交易平台服务,交易会员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交易会员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本公司承担因本公司造成的交易会员直接经济损失,但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意愿通知本公司。
8.6 如因您不能遵守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合作规则,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您并要求您限期更正,您在限定期限内不更正或更正情况不佳,本公司有权要求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您承担因您造成的本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8.7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精神,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对方损失。
8.8 您、本公司须维护各自的合法经营资质,如因合法经营资质受到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政府执法行为及其他债权债务、法律纠纷)而导致本协议约定合作受到严重影响,受害方有权终止业务并向损害方追偿损失。
8.9 其他违约情形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措施,根据相关合作规则执行。
8.10 免责情形: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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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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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本公司通过在金循环平台上传电子附件或线下发送传真件的形式提交下述文件:
(以下复印件应清晰、完整且均需加盖您公章)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5、从事相关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复印件;
附件二:
委托收款授权书
(仅适用于交易会员作为卖方的情况)
四川金循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贵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委托收款人,负责代本公司收取通过贵公司运营的交易平台与买方签订的购销协议的交易货款,贵公司代收货款后可根据《金循环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暂行)》的约定暂时保管该等交易货款,直到贵公司收到合同约定的移转货款指示。
附件三:
货物运输合同
(本合同仅包含交易会员委托货物运输的一般性条款,每笔购销合同的托运方将通过交易平台就该笔购销合同与绵阳金循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具体的货运单)
托运方作为金循环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会员,委托四川金循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方负责其在交易平台订立购销合同的货物运输。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依据在交易平台订立购销合同确定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货物的起运及到达时间、地点依据在交易平台订立购销合同确定
四、具体货运单由双方通过金循环电子商务平台订立。
五、货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或重量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有外包装时)、重量(按件接收时)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数量和货物质量是否符合承销协议约定的经济责任。如需承运人特别确认,托运方应在货运单上注明,请在发货时当面开箱验收等内容。
六、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七、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应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托运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八、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有权向托运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托运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九、违约责任
1、托运方责任: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方责任:
(1) 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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