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从诞生到现在,快十年了。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级阶段(2010至2016年),现在正处于行业整顿清洗的关键期;的确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是让人堪忧,在社会上带来了很多不良的影响。从2016年开始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顿,各种政策也相继出台,同时学术界也在热烈探讨,献计献策。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对这个行业有着更深的了解,我想从我的角度,谈谈我的一点看法。
我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从互联网金融诞生之日起,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使在当下全国整治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定性。我作为一个从业者尤其感到不解,任何行业都应该有个定义,然后才能有规则,如果方向都没有,这路还怎么走呢?但这么多年以来,我从来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定性。好像一直停留在想象中。
大家的想象分二步,第一步在互联网金融刚刚诞生的时候,他就像仙女下凡一样,人人追捧;在2014年到2015 年的股市中就能看出端倪,这是一种盲目的冲动,现在的一地鸡毛更能说明当时是多么的盲目;第二步是在风险集中爆发后,几乎所有人都把互联网金融当成洪水猛兽,这样的看法科学么?如果任何问题都看表象,那这个世界是不是太简单了?
所以在这里我想从市场的角度谈一下我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
一、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只是金融借助了互联网的技术,使得金融更加的高效,传播推广更加的便利而已。但互联网金融诞生的七八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任何的规则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我想这才是当下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我们的刑法中没有强奸罪这一条,那将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
客观的说这个行业在这两年出现了系统性风险,在没有规则的金融市场,出现风险是正常的,不出风险才会让人惊叹。但这个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风险么?
看看几个大的例子:一个是最早出现风险的E租宝,E租宝的模式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庞氏骗局而不是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是利用高息诱惑,骗取投资人的资金,他根本就没有从事借贷中介服务;另外一个就是上海的善林财富,和E租宝走的是同一个路线,骗取投资人的资金,用于自己经营、挥霍,当监管来临的时候,无路可走,只能摆烂了。所以将这些风险和互联网金融放在一起,用他们来评价这个行业,我认为从根本的定义上就是个错误,因为这些骗子公司从来就不是一个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此来评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或者说以此来判定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我想对这个行业以及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爆发,诚然伤害了很多无辜的投资人;但这个行业何尝不是受害者,这个行业的良性经营平台、从业者何尝不是受害者!
二、我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在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候,有太多溢美之词,甚至有人说他将冲击银行,未来还会将银行取而代之。我感到可笑至极,我觉得互联网金融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为什么这么说?理由如下:
第一、互联网金融就是为有资金需求的人(企业)和有理财需求的人提供中介服务,而互联网平台只是他们进行交易的场所而已,涉及到资金的只是借贷双方而已,而平台的主要作用只是信息源的提供以及借款项目的审查。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是一个民间借贷行为,互联网只是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并不能改变其民间借贷的本质。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出借方一定是对回报有较高要求的人,而借款方一定是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在银行无法贷款或者贷款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人(企业),所以从主体上讲是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的。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价值
如果说互联网金融存在他民间借贷的属性,那么他就有他存在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观点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一直广泛存在于我们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而且不可或缺;即使在美国这样金融体系非常完善的国家,民间借贷也普遍的存在。在这个社会上不是所有人都能从银行贷款,社会的多样性决定了需要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第二、据我了解,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没有统计数据),但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但实际上又是金融体系有益的补充。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部分担负起改造民间借贷的作用。
第三、民间借贷有着自己天生的缺陷,现在的民间借贷的根基是源于情亲、朋友关系等发生的借贷行为,但这样的基础是盲目的。同时参与的主体是不专业的,他们不懂对借贷风险进行评估,在借贷过程中更加不能办理合规的手续,而发生问题时对后期的追偿又缺少专业的手段。而一家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好能够弥补这些不足。
第四、如果互联网金融真的能成为改造民间借贷的一种手段,对社会是有益的。首先能将部分民间借贷关系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更加透明化;其次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在监管下有序发展,在解决就业、创造税收上也会有非常大的贡献。
我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2016年8月份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临时性的监管政策,在高压的监管政策下,众多“李鬼”原形毕露,一组数据说明了这轮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效果,2016年年初,全国注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6000多家,而截止2018年年底正常运营平台不超过一千家,特别是2018年6月份开始,平均每天都有几家倒闭。应当说这轮监管就像一场及时雨,极大的净化了这个市场。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只有痛下狠手,才能让这个行业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长效的政策,对此我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监管职能的完善
2016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开始出台,至今已经有二年多时间了。其实监管政策的出台对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是个好事,拿我们濡江金融为例:我们从一开始就严格的按照监管政策来发展,我们抱着对监管的敬畏之心、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小心翼翼的开展业务,在严监管的形势下,在整个行业大幅下滑的背景下,而我们却逆流而上,从默默无闻,到现在每个月新增成交量稳居全省第一,并且业务完全合规,多年保持零逾期;平心而论濡江金融是这轮监管的最大收益者。但我们也感到迷茫,原因如下:
第一、监管主体的模糊化。在这轮监管中,各种文件来了好几个版本,都是有地方金融部门牵头检查。重点是“牵头”,只是各个地方金融办协调各个部门参与检查。但没有谁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方到底是谁。
第二、监管职责的模糊化问题。由于监管主体的模糊,从而带来了监管职责的模糊。从2016年8月份互联网金融监管启动以来,各种检查接踵而至,但监管的职责给人的感觉比较模糊。首先监管部门不能好像也没有权利对明显违规经营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譬如限定时间退出、停业整顿等等权利;好像只有那些明显涉嫌犯罪的才会由地方金融部门协同司法机关处理。其次检查后,只给经营不善的平台下结论,对良性运行的平台没有结论,从形式上讲是只管“死”不管“生”。就如行业内的人说的:好的平台谁敢下结论,文件里没有给他们这个职责。
第三、其实从这轮监管的效果来看,行业系统性的风险基本排除了,大量“李鬼”已经退出,互联网金融即将进入良性发展的窗口期。而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对控制当下的风险、促进行业的发展已是迫切的需求。
二、监管条款的完善
从2016年8月份以来,各个版本的监管文件出了好几个,基本上都是以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作为出发点。这些对打击这个行业里的“李鬼”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行业内80%以上的平台不是跑路就是倒闭,已经证明了监管的威力。
但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肃清这个行业,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毕竟这个行业里还有很多正规的好平台,他们在潜心的发展这个行业,但现有的监管文件对如何监管这些良性运行的平台、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条款不多;譬如当下规定的全面“双降”,有一刀切之嫌;所以从发展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逾期率。逾期率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当下有些平台的逾期率都超过了10%,多的甚至超过40%,但就是这样的平台依然在正常的发标,开展新的业务,我想是会加大行业的风险,也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我们就设想一个问题,如果一个银行的逾期贷款超过10%,这个银行是否还能存在,监管部门是否还会让其新增贷款业务?如果银行都不能,我想互联网金融更加不能。如果逾期超过了10%,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这个平台的业务审查能力以及风控体系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应该设置一个逾期的上限,超过这个上限,应当立即停止其开展新的业务。
第二、股本金。股本金应当是一个硬性的指标,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平台抗风险能力的展现。而从责任心、担当上讲,只有涉及自己利益的时候,他才会真正的谨慎的做业务。股本金的比例应该不低于平台待收的10%至15%,动态考核。做多大的买卖,就要多大的本钱,自古至今莫不如此,天经地义。现在我们看到很多企业动辄注册资本几个亿,但真的有这样的实力么?所以这个行业不但要有对应的注册资本,还要实缴。
第三、风险金。互联网金融虽然属于中介性质,但他毕竟涉及到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信息的提供方,并且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也获取了经济利益(中介服务费),因此我觉得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当互联网金融企业违反规定的时候,就应当承担风险。所以缴纳部分风险金(譬如待收的5%)到有关部门作为风险备付。
第四、应当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渠道向社会公布行业内企业的经营信息,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最好做法。利润一定会伴生着风险,当你选择了高收益的同时你就已经选择了高风险。其实风险并不可怕,最怕的信息的不透明,缺少评判风险的信息。如果建立一个渠道,将平台的各项经营数据完整、准确、实时的公布,让投资人自己去评判风险,那我想这对谁都是公平的,这才是市场法则。
结束语:互联网金融不是洪水猛兽,近两年的系统性风险的根源是在于缺少监管、缺少行业制度。当下行业监管已经初步启动,行业也逐步肃清。行业监管的根本目的是防范风险、建立一个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并不是消灭一个行业。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长效的监管制度已经是这个行业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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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陈律师 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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