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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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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16 10:18: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二、本市注册的“黄标车”不得办理辖区内的转移登记,不得委托外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05年底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停止营运,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道路运输证,逾期未交的予以注销。


四、对违规行驶的营运“黄标车”,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黄标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禁区通行证等相关业务的,应先行淘汰拥有的“黄标车”,在其“黄标车”未淘汰之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六、本市仍在册的“黄标车”所有人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按规定领取补贴(具体车辆名单可登录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njhb.gov.com查询)。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黄标车对象》


附件2:《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对象》


南京市公安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1


黄标车对象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附件2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


黄标车对象


使用性质为营运: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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