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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非法处置废旧电池被判刑
   
来源:浙江东阳非法处置废旧电池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01 15:39:19

    2011年,秦雷、秦彬、秦彦三兄弟和父亲秦付(均为化名)在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电池的收购、处理和销售工作。其中,秦雷占50%的份额,秦彬和秦彦合计占50%的份额。

 

  四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秦雷三兄弟将废旧电瓶收购进来后,用电钻对废旧电瓶打孔,没有经过处理,就将其中的废酸液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到收购点外的水渠中。秦雷还负责废旧电瓶的收购以及记账等工作,秦付提供银行账号用于废旧电瓶的资金往来。

 

  2013年11月5日,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收购点排水沟内积水进行检测采样,检测结果为该排水沟内积水的水样PH值为2.75(标准值为6~9),重金属铅含量为29.3mg/L(标准值≤1.0mg/L),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天,秦雷、秦彬、秦彦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传唤归案。2013年11月18日,秦付向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秦雷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物质的废旧电池酸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四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秦付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雷、秦彬、秦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被告人秦彬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秦彦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秦付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禁止被告人秦彬、秦彦、秦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废旧电池经营活动。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铅酸蓄电池广泛应用于汽车、火车、电动车、通信等行业,但铅酸蓄电池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易对环境造成污染。铅泥、铅渣、铅烟和酸液是主要污染物,在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酸液中包含铅泥,酸液具有强腐蚀性,倾倒之处,寸草不生,所以,国家将废旧铅酸电池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49大类危险废物之一,对它的生产、回收、处置,国家都有严格的从业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为预防和杜绝铅污染事故发生,环保部门连续发文,严厉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然而为追求经济利益,一些小商小贩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和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

 

  本案中,被告人秦家父子四人所办的家庭小作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处置废旧铅酸电池,并私设暗管排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铅的有毒物质酸液,严重污染环境,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中,秦雷所占份额最多,所起作用最大。秦付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秦雷三兄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秦雷判处实刑,对秦彬、秦彦、秦付判处缓刑,量刑适当。

 

  《刑法》第7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以,一审法院同时禁止被告人秦彬、秦彦和秦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废旧电池经营活动,防止再次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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