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将彻底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而有研究指出,目前中国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多是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金融业务,而涉及的实质性和主体性业务较少。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契约,不是新金融,而只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上的创新。
目前,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一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是对原有金融业务的信息化升级,比如网络银行、业务、金融卡等;二是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比如互联网货币基金(余额宝)等;三是为传统金融服务和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平台,比如基金网、供应链金融等
2、第三方支付及其运行机制
3、互联网信用业务及其运行机制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分为网络债券融资和网络股权融资两个领域
4、互联网虚拟货币
5、互联网金融异化业务。
将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即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异化开展传统信用业务。众筹融资亦有大量异化的案例,原本应该以股权众筹为主的模式,已经逐步演化为项目众筹和债权众筹为主,甚至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以极高利率发放贷款的“互联网高利贷。
互联网金融对现有的金融体系有何影响?
1、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升级作用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升级、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
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影响极其深远,主要在于该业务极大地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发展,同时跨界影响了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同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于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2、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未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并不是冲击性而是补充性的。
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只是代替客户与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清算体系建立关联性。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并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中间账户来实现资金轧差,是在传统的“客户一银行一央行”三层支付清算体系中嵌入新一层级,实现“客户一第三方支付一商业银行一央行”四层支付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本质脱离传统支付方式。
3、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多元但整体有限。P2P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更何谈目前P2P大规模崩盘,不少旁氏骗局接连爆出,市场监管火速出击调解金融杠杆,凭借零元购或赊购等大学生超前消费有苟延残喘的P2P又走进死胡同,市场本身也感受到寒流,大量资金从市场中抽离。
在众筹方面,其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不管是全球范围还是我国,众筹更多的是一种理念创新,业务规模有限。
4、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影响。虚拟货币目前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直接冲击较为有限,但长期的潜在影响将可能较为深刻。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将彻底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而有研究指出,目前中国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多是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金融业务,而涉及的实质性和主体性业务较少。
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契约,不是新金融,而只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上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除了金融本身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有其特殊的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风险不容忽视。
金融管理当局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
一是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二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三是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的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四是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五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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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陈律师 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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