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明确,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提出,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
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相关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共列出了8种情形,不少情形在首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普遍存在。包括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多地出现的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情形,也被列入其中。此前,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曾多次回应“一刀切”,称其是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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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陈律师 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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