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进口废塑料贸易更加活跃,进口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进口废旧商品是高风险贸易,由于各种不同的塑料产生的废碎料的价格差别较大,所以极易发生低瞒报价格的事情;另外,一些进口的废塑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这些问题正在应引起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第47号公告,要求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此次事件导火索是今年3月下旬,日本九州的一家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出口6000吨废旧塑料时违反《巴塞尔公约》,采取欺骗手段,故意将少量合格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合规定、毫无利用价值的有毒废料夹藏在下面非法输入我国,从而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
由于类似事件此前已屡次发生,因此我国对日方公司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人员表示,禁令解除尚需时日,主要要看日本方面对此事的解决态度以及双方能否形成一个妥善可行的解决方案。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向日方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将洋垃圾全部运回日本;二是由于洋垃圾已扩散,日方应对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尽管日方已同意全部条件,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之后才能制订妥善的解决方案。在事情尚未解决之前,我国对日本废旧塑料进口的全面暂停仍将继续。
此外,我国采取了多层管理方式,在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层层把关。据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所有废塑料及其他废物进口企业必须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审批登记。申请材料中除了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进口申请书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废塑料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废塑料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同时,对于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而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我国还对对境外企业实行准入政策。在日本洋垃圾冒充废塑料进口事件发生后,为了切实加强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规范对申请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随后立即发布公告,要求凡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根据公告要求,有资格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须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O14000证书)或提供相应的认证资格证书,或相应制度且形成文件并已实施;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同时规定,一旦发现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近3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或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不法企业,一律不予注册。已注册企业如果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的以及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作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决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对于下游加工企业,应该注重新产品的研发,多关注新市场的开发;和上游生产商建立联系,拿到最优惠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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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陈律师 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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